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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信托还是投资?-陈卓律师点评MacKinnon v. Donauer

MacKinnon v. Donauer 2017 BCCA 437

http://www.courts.gov.bc.ca/jdb-txt/ca/17/04/2017BCCA0437.htm

父母 家庭儿女作为社会运行的基本单元永远是社会的基础,随着经济发展, 不动产的价值迅速增加,家庭内部的借贷和信托争议逐渐成为温哥华值得注意的一个法律动向。 2017年上诉法院裁决了MacKinnon v. Donauer的案子,给大家提供了一种思维和指向。对于家庭内部无正式协议的借贷做出了判断。陈卓律师建议大家在处理家庭内部借贷时候务必准备好规范的法律文件, 以方便日后出现纠纷时候能够有效维护权益。



事实: 母亲(原告)在九年前提供了15万加币给女儿女婿(被告)购房, 房子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 母亲和女儿之间并没有赠与或者借款协议。但是,当年母亲之所以提供这样的帮助是因为她希望能够一直住在这个房子的地下室,不需要交房租。 可是九年后, 由于种种原因,母亲搬离了此房。 她希望女儿能把当时她给予的15万加币还给她。女儿女婿不同意。 所以, 她把女儿女婿同时告上了法庭。 她通过结果信托的原则要求法庭判给她29%的房子的产权,原因是这15万在当年的市场价可以占29%的产权。如果结果信托不能成立, 她认为她的女儿和女婿由于她个人的财务援助而不当得利。 她同时要求卖掉房子,从而可以分配到她该得到的那一部分卖房款。

判决: 很有趣的是,本案在BC省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结果信托和不当得利都不成立,母亲并没有得到她想要的29%的房子的产权,或者相当于这部分权益的现金,法庭只是要求被告返还过去九年中母亲帮助女儿女婿供房的一些用于缴付地税保险等的补贴。结果信托显然不成立, 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当时母亲在资助的时候,只是登记子女的名字,而自己才是真正的受益者,所以这个结果信托的假设很容易就能被反驳。 而关于不当得利,最高法庭认为,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家庭安排可以让子女合法的获利,所以也不成立。

而BC省上诉法院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上诉庭认为女儿女婿的确是因为母亲的15万加币的资助而不当得利。由于当时在进入这个家庭安排之前,双方的期望就是女儿女婿可以用这笔钱作为首付的一部分买房,而母亲可以住在这个房子免费居住直到终老。九年前母亲的十五万相当于是她当年的净资产的1/3, 而且房子在过去的时间里有很大的增值。可是母亲仅仅住了九年,如果这个时候她就空手离开显然有失公平,也不符合当时双方的期望。

上诉庭认为不当得利的三个原则完全适用于本案。 一方获利,一方的权益被剥夺, 而这种获利并没有任何合法的理由所支持,比如双方事前商议的合同或者条例法规等。 但是, 法庭同样认为直接让母亲上房子的产权获得29%的权益也不合理,而是可以计算出一个具体的金额进行赔付。最后法庭要求双方估算出母亲的寿命, 用母亲的寿命做分母,用母亲的寿命减去9年做分子, 然后乘以此房子在庭审当天的市场价值的29%。 此数额便是对母亲的最终赔偿。

总结: 在温哥华我们总能听到望子成龙 望女成凤的故事, 许多家庭将大量资产投资在温哥华,出于种种原因日后儿女结婚, 离婚,做生意对于钱款认可和归属出现了很多纠纷。让人联想到昔日孟母三迁为孩子,但是却没人知道孟母的孩子未来对孟母如何。

虽然父母和子女的关系在中国文化里是十分密切,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但是,在西方社会,每个个体是相对独立,经济上从不混淆。既然我们生活在加拿大,就必须入乡随俗。 建议各位长辈在资助自己的子女的时候,首先想清楚自己是要赠与,还是要借贷,还是有其他特殊的安排。 您们的用意非常非常重要,正因为重要,所以要以用法律的手段把它记录备案,成为未来的关键证据。如果一定要和本案的母亲一样一个官司接一个官司,打到上诉庭,那就是劳民伤财,太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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